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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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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5日京高法发{2014}386号)

市第

一、第

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大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密码及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自9月22日起,高院不再转发下级法院的拍卖公告。请各院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拍卖公告名称、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范,涉及委托拍卖的应一并纳入规范。试行期间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执行局、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拍卖资产变现率,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站)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三大网站是我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三大网站发布的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凡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的有关司法拍卖信息,必须在三大网站同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纪律,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司法拍卖信息由各级法院自行发布,具体承办部门为各法院统管拍卖工作的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网上拍卖信息发布由执行承办法官在启动拍卖时一并提出,执行庭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发布条件的,及时向本院拍卖统管部门移交书面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包含标的详情、瑕疵公告声明等相关信息。相关审批材料列为归档内容,由拍卖统管部门或执行庭负责归档。

第六条拍卖统管部门接到执行庭移交的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对符合审批程序、拍卖信息要素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布。对拍卖信息要素提供不全,无法发布的,应当由执行庭补正后发布。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退回执行部门。

第七条拍卖信息一般包括拍卖公告、标的介绍、照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根据三大网站的不同要求,应进行同步信息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信息,已实现自动同步到新浪网的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

第八条司法网络拍卖竞拍平台为淘宝网、北交所诉讼资产交易平台、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还应分别在各个平台网站上同步发布。发布工作分别由法院、北交所、拍卖公司及拍卖协会承担。

第九条拍卖信息上网发布后,需要补充公告,或者信息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后,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十条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变化,需要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执行庭(局)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拍卖统管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止或撤回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网站工作外网电脑及相关设备,拍卖统管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同志作为网站信息管理员,承担管理网站内容的具体工作,保管好各网站信息发布的帐号、密码。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未完,全文共17568字,当前显示14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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