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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五篇材料]

第一篇: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

1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

—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许明

摘要:

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提供的科学证据,具有很强的专门性,因此有必要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进行法庭质证。

关键词:

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

质证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虽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不能必然地约束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讼权利,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法定方式。在鉴定结论的交叉质证中,辩论越激烈、探讨越深入、围绕鉴定提出的问题越尖锐,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就越有保障。可从目前来看,司法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往往流于形式。因为鉴定事项多涉及高科技领域,缺乏专业知识的当事人包括律师很难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因此,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允许辩方为弥补专业知识的欠缺而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加以研究,对鉴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能够有效地避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庭审质证之功能。

一、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科学实证活动,通过对某种涉案事实进行科学判定从而解决事实问题。它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据体系中拥有极高的权威,被誉为“证据之王”。鉴定结论的真实与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从而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以及采信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但是,在我国,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机制几乎虚设,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几乎不用质证就被采纳。是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对鉴定结论的真伪进行判断,但是一方面法律未对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其责任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鉴定人很少出庭;另一方面,即使鉴定人出庭,允许控辩双方和法官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但是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动,法官和控辩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是鉴定事项的外行,不具有这一方面的技术知识,找不到询问的角度,发现不了鉴定结论的漏洞。没有同样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士协助,对鉴定结论的询问往往很难辨明真伪,即使借鉴了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审查鉴定结论也无从进行,使得诉讼通过庭审来审查判断鉴定结论正误的功能几乎被架空。而英美法系之所以能交叉询问来审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是由于控辩双方都拥有自己的专家证人,对方专家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科学,本方专家证人能迅速地作出反应,从而在双方的相互制约中对专家证言进行有效的质证,揭露案件的全部事实。因此要让交叉询问的质证方式在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中发挥作用,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基础。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完善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大陆法系鉴定制度在借鉴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后,衍生发展而成的配套机制,是在法院委任的鉴定人之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技术专家,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己基本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1许明,女,1984年5月生,安徽巢湖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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