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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2

第一篇: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2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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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4、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5、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国,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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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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