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第5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2012年10月29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交通,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安全有序运营,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公平竞争、规范服务、便利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1—

机构具体负责金平、龙湖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工作。

濠江、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工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质检、价格、环境保护、公路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公共汽车推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对城市公共汽车换乘枢纽、站场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公共汽车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第七条鼓励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使用清洁、节能和方便残疾人上下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推进智能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九条设置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2—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线路的重复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建设和客流等情况,开辟快速公共汽车线路或者中、小型公共汽车行使的线路。

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在制定前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在年度计划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预留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


(未完,全文共22762字,当前显示14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