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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中的“情、理、法”

是否合乎“情、理、法”是老百姓衡量司法和行政执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标准。这一标准,充分体现我国传统法制思想,在今天面对如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历史命题的时候对其加以研究有更现实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定义和意义

“法”,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而且行政机关也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理”,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适当、必要,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将导致行政不当。

至于“情”,并不是一项指导原则,而是评判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标准。本文述及的“情”,可以被吸收到行政合理性原则之中。即学理上的合理性原则只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设,可谓狭义的合理性原则,而本文所述合理性增加了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标准,可谓广义的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保持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否符合社会基本的道德标准,从而作出合法合理也合情的行政行为。

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合理性原则运用之现状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来,目前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处理案件线索时,是否立案的标准不明确,往往将对案件难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的估计作为是否立案的标准,即好办的案子立案,能办大的案子立案

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只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定要采取强制措施;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的,往往采取最严厉的、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一种。而忽视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与采取的强制措施所要达到的效果是否相当。

3.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找寻处罚依据时,如果可以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往往选取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较重处罚的罚则,而不考虑是否有对该行为从重处罚的必要

4.在对当事人最终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要在自由裁量幅度内,对案件调查所得到的反映违法事实的各种信息考虑较少,或根本无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等情节,而是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决定,以致造成大案小办或者小案大办

我认为,导致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我国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规定过于零散,不成系统,对于如何具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则过于原则、抽象

2.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外部监督较少。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最重要的一项外部监督,但是我国司法对合理性的审查只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外和补充。因此,很难保证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的结果符合立法的精神、目的。

3.自由裁量权行使缺少内部审查的民主流程。对于涉及自由裁量,一般由行政首长决定最终的裁量结果,缺少民主监督,难以确保每一次处罚的合理性。

4.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这种素质,不仅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可以熟练应用法律法规并理解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更要求有较高的道德修养。

三、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统一需要把握的原则

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并没有具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何统一的判断标准,那么在实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就必须要辅以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必须仍然在合法性范畴之内,符合法的目的、精神、本意。

1.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源自于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保持一致性、一贯性,也即“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实际上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时要杜绝一切不合理的差别,但要承认一些合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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