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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石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18号

石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山峰管理区,国有农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门县人民政府(公章)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石门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县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耕地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质量保护措施,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技术,鼓励种植绿肥,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二)负责耕地地力评价,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

(三)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价;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五)参与耕地质量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可研审查、设计和预算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各个环节,向项目主管单位出具论证意见和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书;

(六)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质量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质量评定并出具质量评定报告,作为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和验收依据;

(八)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九)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十)负责对污染和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治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对被污染耕地进行修复,对破坏耕地进行恢复;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第五条县政府将耕地质量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质量监测、施肥技

3术培训、奖励耕地质量管理先进,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六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包括。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中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田间排灌设施的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提高耕地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在项目论证、设计应邀请县农业部门全程参与。

在项目可研编制完成后,及时送县农业部门,由县农业部门对项目选址,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回填以及耕地质量建设等进行论证,在立项审查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在项目立项后,应将批准立项文件抄送县农业部门,县农业部门要根据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出具耕地质量建设指导意见书,包括耕作层或表土层土壤剥离及回填要求,剥离土壤的用途要求和管理措施,项目建设耕地后续改土培肥措施等。

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将后续培肥和耕地质量评定所需资金纳入预算,根据项目设计的耕地质量建设要求,安排200—300元∕亩后续培肥耕种资金,80—100元∕亩的耕地质量评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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