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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做好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公务卡试点实施工作,规范我所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流量,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监督,方便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还款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以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是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必须分开结算。

第四条

我所在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办公用品购臵费和一定权限内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公务卡的使用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不改变现行的会计制度;不改变现行的财务报销制度。

-12洋研究所财务报销办法与管理规定的通知》(海二财发[2009]101号)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部门对于相关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所有透支或异地提现等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最短25天,最长56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定于每月的7日为账单日。持卡人最迟必须于每月的20日之前报销上月8日至本月7日(含7日)所发生的所有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降低信用额度以及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财务结账期间(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10日期间)未经财务处同意,不能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业务。在此期间发生的公务卡费用支出由本人自行前往银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尽快将发票和p0s签购单等凭据交到财务处审核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由持卡人自行前往银行还款或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需报销的发票及pos机签购单的复印件以及借款单等,补办相关借款手续。财务处于免息还款到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尽快持发票原件和pos签购单等凭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不得报销,发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0s签购单不符的或消费后无p0s签购单、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二)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因持卡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

(四)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

(五)用公务卡提现或转帐时发生的透支利息、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报销时,财务人员须登陆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必须确保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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