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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川大实〔2012〕1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类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剧毒类化学品领取及发放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设备处、国资处、规建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设备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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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剧毒类化学试剂书面提交“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提交“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设备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按核准数量采购、发放。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四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技术物资供应科,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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