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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乱作为的原因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原因

【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产生的原因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决定》中提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一些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等问题比较突出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行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必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或是乱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

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个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一些地方频频发生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中钻营获利、拿公权作交易,突出表现为在其位不谋其职,或是在其位乱谋其政。许多地方特别在一些基层单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缺乏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出现“干与不干一个样”,“踏实工作遭殃,吃公讨好获利”,同时也因“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导致一些行政主体或行政行为人不能很好地严格地履行职责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职责。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将有更多的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范围,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同时,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行政管理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时效等作出明确规定,加之我国《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带来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使得一些行政机关随意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小乱”无人管,“大乱”不敢管,这是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上升的一个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之间出现规范冲突或职权交叉,令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无所适从。

2、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方面的原因。尽管我国已经过多次机构改革,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仍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机构设置时缺乏统一全盘的考虑,出现改时紧缩,不能用发展的眼光来合理地设置机构;改后膨胀,无原则地割裂职能、乱设机构,以致出现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行政机关趋于充当享受权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担责任的那部分重叠角色;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扮演的角色与个人无益或相悖时,主观上不愿意承担角色责任。

3、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利益趋动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的自身利益主要表现为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一是执行政策不力或是变通执行,敷衍塞责,形式主义严重,对自身有利的就管、乱管,对自身无利的就不管,导致出现无人管地带或是争权夺利现象二是一些行政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行政措施时,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意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地方或部门的一点眼前利益而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乃至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如,一些地方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缺乏合理的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以经济、资源开发或是以项目建设为名套取国家财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很多项目出现重复建设,严重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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