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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E8%B1

第一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e8%b1【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豫政〔2008〕45号【发布日期】

2008-09-16【生效日期】

2008-09-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豫政〔2008〕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有效发挥对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保障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农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农合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提前3年实现了新农合制度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目前,虽然新农合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但在基金管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监管、经办机构建设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盲目乐观,防止出现不思完善创新、工作松懈的行为,务必进一步增强对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前瞻性研究,不断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逐步把新农合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轨道,确保把这项惠民利民的德政工程做实做好。

二、不断完善新农合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进一步加强市、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保障人员编制,充实监管力量。各县(市、区)每个乡镇要配备2名专职新农合监督管理人员,所需编制从乡镇卫生院现有编制中划转,所需人员从具有医学或财会专业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现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切实把素质高、懂业务、善管理、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选拔进来。经考试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乡村两级新农合的管理、监督、审核和报销等工作,原则上每年轮岗一次。今年年底以前,各地要完成乡级新农合监管人员选聘工作,经统一培训后上岗。新农合经办机构和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水平、保证规范运行的重要手段。目前,全省县级基本实现了新农合医疗费用网上审核、报销和结算,濮阳、鹤壁、驻马店等地实现了市级与县级联网。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软、硬件设施条件,建立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尽快在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完善计算机网络,实现网上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提高新农合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切实强化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新农合监管制度,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新农合制度规范运行。

加强民主监督,切实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新农合的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严格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规范公示途径,统一公示内容,明确公示时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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