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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篇: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区(点)质量管理,提高其服务水平,促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

二、等级评定的范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旅游区(点),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三、等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设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aaaa级和aaa旅游区(点)。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地方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本地区aa级和a级旅游区(点)的评定和向国家旅游局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aa级、a级旅游区(点)评定需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办法

第六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文件和国家旅游局据此制定的各1项评分细则:

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七条申请等级的旅游区(点),应按有关标准先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规定的要求,或达不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要求,则在申报前搞好整改。

第八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是旅游区(点)的景观质量、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反映,因此,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区(点)进行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地,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九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或提高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旅游局申报。经当地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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