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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召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这标志着在征求意见稿出台数月之后,网贷行业合规建设方兴未艾之际,终于迎来了监管“靴子”正式落地之声。

本《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思路仍然延续了原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出的、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的一系列重磅内容,比如:定位为信息中介,实行负面清单制,坚持底线思维,重视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小额分散等内容。

监管细则正式稿充分体现了顶层设计者的监管智慧,总体鼓励和支持的监管态度为行业提供了巨大利好。不过,从监管条例的细节改动上可以看出,监管层目前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在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普遍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体系补充的市场地位。

据悉本次《办法》正式稿出台前曾向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汇集了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300余条各类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最终出台这份文件。

笔者根据本次《暂行办法》全文以及《答记者问》,梳理出如下几项核心的政策内容:

未规定硬性准入门槛,重视事中事后监管

纵览《办法》全文即可发现,正式稿沿袭了征求意见稿在准入制度上的相关说法,并没有针对网贷企业增设诸如“注册资本”等硬性准入门槛,可见监管层仍本着“底线监管”原则,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而非一揽子切断行业新生的动力源泉,从根本上对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前景认可并看好。

网贷行业确定为信息中介,不能做增信

《办法》规定网贷企业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信用中介,否则就会导致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企业只有作为信息中介才能更好地实践普惠金融的使命,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资金池、自融、违规放贷等金融风险,促使企业树立诚信经营、严格自律的阳光运营机制。

负面清单从十二条,增加至十三条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如: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禁止线下宣传的做法是为了勒令网贷机构回归网络阵地,充分利用并发挥好互联网的传播特性,便于监管部门掌握真实的网贷数据信息并实时进行资金监测,保护更多“非合格投资人”不落入非法理财机构、诈骗平台的理财陷阱。

网传的增设“借款余额上限”的说法被证实

《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虽然监管层是出于加强“风险控制”的考虑提出的该政策,但是业界普遍对《办法》所限定的借款余额标准持“保留意见”的态度,在p2p大额标的盛行的时代,目前《办法》限定的数据指标未免太过狭窄,与实际的市场需求不符,必然会导致大量网贷企业陷入“举步维艰”的改革困境。

“小额分散”是要义,“普惠金融”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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