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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学则(讨论稿)概要

第一篇:天津大学学则(讨论稿)概要天津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学校“实事求是”的校训和“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校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检测人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环节等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长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认真落实考试任务,抓好考试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长召集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和学校有关要求,研究落实考试任务;

(三)各教学单位召开任课教师、班导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议,布置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思想动员、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试卷命题、主监考职责和考务纪律、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四)各学院组织学生动员会,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和文明行为的规范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自律、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领导要到考场进行巡视,指导考试工作;各院党政领导也要深入到本单位考场,督促和检查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依据教学计划和校历安排。全校性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其他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九条

各学院教务人员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制定本学院考表,并报教务处汇总审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除公共课与基础课外,不进入考期的其它考试课程,由各开课学院教务人员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条考试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考场安排以自然班为单位满足单人单行隔位就座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主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负责具体落实。

(一)每一个考场安排一名主考教师,每一个自然班配备一名监考教师;

(二)主、监考人员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由承担主、监考任务的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负责并通过教务办公室向主、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单,明确主、监考任务

(三)考试期间,各院要安排教务人员值班,负责协调和处理考试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大作业和撰写综合报告或论文等形式。除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外,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来确定考试方式,并填写《天津大学期末考试改革申请报告》,经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定,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上注明。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考核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不断提高命题的科学性。

(一)学校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各教学单位要成立以系主任或课程负责人为组长的考试命题小组,同一门考试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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