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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

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2、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0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

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安全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哈尔滨市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4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二篇: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部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1、建设部建质【2005】

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1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第四条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治理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要由项目经理发布,各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人负责,负责防护措施到位,检查、检测、监控到位。危险源消除后及时予以销项。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应重点跟踪管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

第三篇: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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