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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经济性质与公司相同,只不过财产所有权构成方式不尽相同。企业包括以下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2)私营企业(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4)外资企业;(5)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企业只要没采取公司形式的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企业。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上述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是指自己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返还请求权。那么,处在上述单位保管、运输、使用中的私人财物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上述单位是否拥有所有权。换言之,上述单位职工侵占本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是否侵犯了本单位财物所有权。例如,甲某去某集体性质的旅店住宿,按旅店的规定将身上携带的5万元现金交给旅店保管,经手人服务员乙某给甲出具了保管凭证。乙某没有将钱放入保险柜,而是放在自己手拎包里,连夜逃往外地,后被抓获归案。乙侵犯甲的财物所有权还是该旅店的财物所有权呢。从民法理论上讲,单位保管、使用、运输中的非本单位财物一般是基于委托关系和财物所有人的同意,从而与财物所有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单位也即占有人有保管和返还之义务,如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无论是自然灾害造成还是故意或过失的人为因素,单位均得以自己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委托人的利益因债权保障不会受到损害,真正受损害的是受托人即单位,所以,侵占单位占有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委托人的所有权。物一般来讲是有经济价值的,正因如此,委托人不一定对原物实施返还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要求返还与原物对等的价金来实现所有权,所以,不能以为原物灭失了就是对原物所有人之所有权之侵犯。从刑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看,处于集体企业保管、运输、使用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按此规定之精神,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保管、运输、使用中的私人财产和其他单位的财产以上述占有人即单位财产论也是有依据的。上述案件中,乙某侵犯的是旅店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是甲某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单位无合法依据而取得了他人的财物,本单位人员侵占该财物的,侵犯的又是谁的所有权呢。例如,甲厂向乙厂购买羊毛100包,乙厂发货时由于清点错误多装了6包,便将这6包羊毛私藏起。来,这二天将这6包羊毛用车拉走,并卖掉,得款后装入个人腰包据为己有。乙厂发现多发6包羊毛后向甲厂追要,甲厂问丙某,丙某矢口否认有此事,后案发。此案中,甲厂与乙厂存在买卖关系,乙厂多发6包给甲厂,甲厂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是丙构成不当得利。甲厂负有返还义务并且要赔偿由于6包羊毛的遗失而给乙厂造成的损失,丙的行为实际上给本单位造成了损失,而甲厂由于享有债权而使所有权恢复圆满状态有了保障,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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