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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办%E5%AD

第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办%e5%ad【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办字〔2009〕33号【发布日期】

2009-03-02【生效日期】

2009-0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和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办字〔2009〕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规定,在加强会议管理、完善会议制度、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会议过多、邀请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过多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严格执行会议计划,认真履行审批程序,随意扩大会议规模,提高会议规格;个别部门和单位会议纪律观念不强,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等。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改进。

为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各级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落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精简压缩会议

(一)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省政府各部门要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下一年度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活动)的请示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并编制会议计划,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省政府批准的会议计划,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会议规模,延长会期,提高会议规格。凡未列入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因特殊情况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二)认真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列入计划的会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会前按程序向省政府办公厅报批具体方案。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如拟请各设区市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由省长审批;如拟请各设区市副市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由副省长审批。

(三)从严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省政府办公厅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严格控制召开各种表彰会、研讨会、纪念会和经验交流会等。除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综合性重要会议外,一般不安排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全省性工作会议,只安排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出席,其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陪会。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省政府领导出席,也不得请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综合性重要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半;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

(四)努力改进会议形式。要积极探索精简会议特别是减少集中食宿会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能采用制发文件或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要开会;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一次性开会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会议,不要层层开会;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部署有关工作,以及无参观考察、座谈讨论等内容的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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