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目标的实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市政工程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区道路、桥梁、给排水、综合管线、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坚持“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适度联动”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施工许可手续;
(二)应根据甲方需要,派驻现场设计代表;
(三)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四)应承担由于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服务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或增减工程量;
(二)应当建立工程投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管理责任制,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三)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确保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到岗、到位,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四)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三检”制度、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制度、质量验收等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通知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
(五)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时上报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措施(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六)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七)项目经理应参加指挥部或市政建设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八)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各类工程建设手续,及时整理归档工程技术、安全台帐资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应按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派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四)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分
2部分项工程在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完工;
(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及时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及时签认。监理单位应按第一次工地例会明确的质量验收程序、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相关监管科室参加验收;
(六)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一次工程例会确定的工程例会周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后及时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报送业主代表和市政建设组备案;
(七)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指挥部或市政建设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八)应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好各类工程建设手续,及时审核施工单位资料,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人员管理、工程资料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评价联动。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23254字,当前显示1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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