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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

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院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层报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省检察机关组织体系和基本办案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公信力,根据法律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部分检察院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深化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健全完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的积极探索。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突出办案主体作用、健全基本办案组织、规范优化办案审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为主旨,推进专业化、职业化检察队伍建设,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开展。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要符合现行法律和相关规定,在高检院、上级检察院统一领导下规范有序进行。

2.遵循规律。要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坚持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规范和优化办案审批、指挥、指令,形成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执法办案模式。适应检察业务工作规律,推动执法办案方式转型发展。

3.明确职责。坚持依法合理授权,使检察官权责利一致,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坚持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与强化监督制约相结合,既要通过赋予职权、强化履职保障等措施,增强检察官责任意识,充分调动检察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对主办检察官及其办案组成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制约。

4.整合资源。要从实际出发,对检察人力资源进行整合,使有限资源向执法办案工作集中,促进检力下沉。

二、主要内容

(一)试点范围

试点单位包括省院;武汉、黄石、宜昌、咸宁、随州市院和汉江分院;黄石、宜昌、咸宁、随州市院和汉江分院所辖基层院;十堰市张湾区院、郧县院,黄冈市团风县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全省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基层院。除内部整合改革试点基层院外,省院、市级院和其他基层院试点业务范围限于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二)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主办检察官是经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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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应当设立主办检察官办案组,配备若干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由主办检察官主持办案组的工作并承担责任,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主办检察官的指挥。办案组织的构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固定办案组,由主办检察官配备若干固定成员组成办案组;二是临时办案组,办案组成员不固定,根据办案需要实行人员组合,由若干检察人员(包括承办其他案件的主办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并明确具体承办案件的主办检察官;三是临时指派办案,人数较少实行内部整合改革试点的基层院,可以将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归口案件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派其协助主办检察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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