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5篇范例]
第一篇: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黄冈市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三稿)
第一条为加强黄冈市重点湖泊形态保护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黄冈中心城区蓝线管理办法》,结合黄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是指我市列入湖北省保护名录里的湖泊水面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及城中湖泊。
本规定所称重点湖泊蓝线,是指重点湖泊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范围包括湖泊水域、岸线等以及湖泊保护区。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其它重点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乡)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重点湖泊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湖泊蓝线的划定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水利、渔业、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龙感湖管理区及其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协助做好重点湖泊蓝线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湖泊和遵守重点湖泊蓝线管制的义务,有对违反重点湖泊蓝线管制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的权力。
第七条
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乡)规划时划定。其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乡)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重点湖泊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点湖泊蓝线应当根据城市(乡)规划所控制的湖泊界限划定;
(二)重点湖泊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重点湖泊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重点湖泊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乡)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乡)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重点湖泊,划定重点湖泊蓝线,明确重点湖泊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重点湖泊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蓝线的控制范围。
(三)在划定重点湖泊蓝线时应与《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县(市、区)的城市(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重点湖泊蓝线正式方案形成前应征求相关部门及市民意见。重点湖泊蓝线划定后,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建厅备案。批准的重点湖泊蓝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十天,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重点湖泊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重点湖泊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乡)规划修改对城市(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重点湖泊蓝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乡)规划作相应变更的;
(二)经论证批准的城市(乡)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重点湖泊蓝线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调整重点湖泊蓝线,并经专家论证、城市(乡)规划法定审批机关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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