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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一、参合人员在我院就诊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二、对来我院的参合就诊人员认真诊治,合理用药;

三、医院设有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理顺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县区医院之间的关系,使慢性病人、康复病人与乡镇卫生院、县区医院和家庭病床密切结合,引导患者在乡镇卫生院、县区医院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方便病人就医和降低医疗成本、构建农村居民“大病进医院、小病在乡镇”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四、医院成立专家会诊小组,对乡镇卫生院、县区医院转住院和会诊的病人认真组织会诊、及时诊治和优先住院,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向转诊的乡镇卫生院、县区医院反馈

五、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时,由经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并由医院医保与合作医疗处盖章后,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六、对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来的病情稳定、病因明确的参合患者,认真接待,积极与上级医疗机构保持联系,反馈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持续的、优良的服务;

七、对转诊的参合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告知其转诊须知,以便参合人员回所在地报销;

八、为了更好的做好双向转诊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医院有责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以及带教培训工作

第二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报销规定

二、参合农民在村级医疗机构就诊,对村级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疗效不佳等需转到县外进行治疗的病人,须到乡镇合管办逐级办理转诊手续

三、参合农民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就诊,因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人,需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证明,到县医院门诊部当场办理转诊手续;参合群众在乡镇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乡镇合管办盖章后,由就诊本人或其家人带病历、检查单等相关材料到县医院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

四、确因急诊(出血性及其它各种休克、急性脑血管意外、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呼吸道梗塞、大面积烧烫伤、严重复合外伤等需紧急救治的病症)未按转诊程序在县外就诊的,凭急诊证明或相关急诊材料,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

五、参合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等因病在公立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到所在乡镇合管办报销医药费用。报销时需出具出差或打工证明(打工单位提供),否则,不予报销。

六、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为参合农民提供转诊咨询与指导,严禁乱转诊

七、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一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八二医院。

八、本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其注册登记的诊疗范围并根据自己的技术设备条件诊治病人,严禁强行收治病人。强行收治病人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经治单位全额负责。

第三篇: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岫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2.参合农民患病转至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所患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2)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县外医疗机构诊疗的;3)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3.参合农民在县外医疗机构诊治后报销限于合作医疗政策规定的可报销的疾病并住院治疗

4.具有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二级医疗机构即县中心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具有疑似结核或确诊结核参合病人转诊资格的医疗机构为县结核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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