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对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病人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或与行为有关的工作的投诉。
医院成立防范和处理事故领导小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条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医务科负责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配合办公室和医务科处理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原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和消除医疗争议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医院对发生医疗争议(存在过错)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病人投诉的受理
第五条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电话,医务科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电话及信函投诉,根据投诉内容、范围转交并督促相关科室调查处理。
第六条病人向本院工作人员投诉,对一般性问题,工作人员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患者未能理解或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内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或分管院长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医务科进行调查。医务科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或院长报告,并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2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的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它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由医院办公室或相关分管院长安排专人负责接待。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务部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报告县卫生局和公安机关。
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分别负责医疗事故发生后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各业务范围内的抢救工作。抢救组由医务科统一安排或调遣抢救组成员接到通知后应10分钟内到达现场会诊抢救。
第十二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的,应由患者本人提出,患者家属提出的,应有患者本人签名的委托书患者律师提出的应有相关证明。复印内容包括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病案室会同医务科办理,并做好登记,病案室应当提供复印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复印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复印完毕后,病案室应当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病案复印专用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家属或其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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