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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推动包片挂点村、社区消防工作的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对火灾高发、发生亡人火灾或消防专项工作推进不力的镇街,市政府领导约谈镇街主要领导。镇街可参照市政府做法,由镇街领导约谈村、社区主要领导。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要文件进行会签。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共同研究解决的方案措施。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组织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整治本地区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第六条建立消防安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村(社区)四级监管机制。实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为“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以街区、居民楼院、村组为“小网格”,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的消防监管模式。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实行镇街领导包片到社区,社区干部包片到村(居)民小组的方式,将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完善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确保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各社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订镇街消防规划,将其纳入镇街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落实;每五年对消防规划进行修编;新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订、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解决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中心城区、中心镇的建成区、其他镇街的商业区、工业区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含合同制消防员业务经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和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宣传培训、灭火救援力量和消防技术装备建设所需的费用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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