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保障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所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协调发展,根据国网公司《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新能源不安全时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电新疆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华电新疆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以及后续接入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管理内容及考核
所有纳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否则除按以上“两个细则”考核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3.1场站配合的工作3.1.1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服从集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
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1.2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管设备上工作。
3.1.3不属于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电网调度进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集控中心值班长和各场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汇报程序:场站值班员向集控值班长汇报,获得调度员批准后有集控值班长项场站值班员下达执行命令。
3.1.4加装agc设备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场站和机组的agc功能,agc参数发生变化后,场站应及时完成相关设备改造,并在相关调度机构配合下完成agc试验和测试,在调度机构下达限期试验及测试书面通知后,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3.1.5加装avc设备的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avc功能,avc场站、机组的调节容量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一周报相应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备案。
3.1.6并网运行的水电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运行中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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