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

(试行)

(2005年2月22日京政管字〔2005〕53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行为,加强对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的整洁、美观、谐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空间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均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设置。

其他地区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标语和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张挂、悬升、安放等方式,设置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的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标语和宣传品不得涉及展销、促销、招商等任何商业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要求的期限、地点、媒体形式以及规格等进行设置和维护管理。

非临时性、固定的标语宣传品,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标语和宣传品应当在公益活动举办地点或场所周边范围以内设置,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不得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第六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公益活动期间,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办大型活动的,最多可提前2日开始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置挂旗的,最长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20天;

(三)在街道、社区、居家委会、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张贴、张挂标语和宣传品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和宣传品的;

(二)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三)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六)利用交通工具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七)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和宣传品的。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和道路的主辅路两侧附着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一)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围及周边地区;

(二)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四惠桥西至五棵松桥);

(三)二环路沿线、前三门大街(西便门西大街至崇文门东大街);

(四)首都机场和京昌高速路以及京津塘、京石、京开、京沈、京承等各高速路北京段。第九条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庆典等,在三环路的主路及其辅路两侧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

(二)除由国家或北京市人民政府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重大活动、会议、庆典等,在四环路、平安大街、南北中轴路、两广路、中关村大街等本市城市交通主干道道路两侧不得设置标语宣传品;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要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发布信息等活动,发布宣传画、宣传海报应当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未完,全文共8977字,当前显示14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