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和质量,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备案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和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切实履行备案审查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负责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承办省本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事务。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加强与所联系的市州、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联系,督促其按照《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本办备案,并指导其加强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其他处室应当支持配合备案审查和译审处的工作,共同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长签署公布后,有关立法处应当及时将规章草案及其审查说明17份、综合处应当及时将规章正式文本20份交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及时起草备案报告,经办领导审查签发后,按照规定的份数、格式,在该规章公布之日起的30日内分别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于每年1月整理好上年度省政府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
第六条长沙市政府规章、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的15日内报送本办备案。
向本办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前款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式10份,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档1份。
第七条收到长沙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译审处承办人应当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备格式、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对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报备范围,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告知制定机关;
(二)材料不齐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缺少的材料;
(三)不符合报备格式的,当即或者在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正或者按照规定格式重报;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备的,建议本办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前款所称“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八条经形式审查符合报备要求,或者制定机关按照要求补正、补报或者重报后符合报备要求的,承办人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本办审查长沙市政府规章或者市州政府、省政府部门、省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说明建议审查的理由并附具有关依据。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和译审处应当填写《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登记表》予以登记,并按照分工,当即或者在3日内审查和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属于本办管辖范围的,告知建议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建议审查;
(二)建议审查的文件不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建议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建议审查的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建议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本办应予审查监督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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