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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自愿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江苏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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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二章

能力认定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三)所有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环境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监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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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能力认

第六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技术审核。

第七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江苏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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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及其监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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