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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2009年10月14日16时01分140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生产安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妥善控制事故现场和相关人员。安监部门或其他依法负责牵头进行事故调查的部门应迅速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等级认定,提出事故调查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一旦成立,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问责;

(三)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

(二)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

(三)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

(四)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分以下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引发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从重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相关人员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六条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不力,或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下列情形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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