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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

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2006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通过)

市委、市政府决定,2006年4—10月开展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条例》(以下简称《评选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组织机构及职责

1、市评奖委员会

市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市委批准后组成。

市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选聘评奖委员会各学科评选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工作;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并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2、系统评奖委员会

为便于评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四个系统评奖委员会,即:教育系统评奖委员会,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社科研究系统评奖委员会(不含高等院校所属研究机构),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负责;党校、干校和党史研究室系统评奖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党校负责;党政群系统评奖委员会(市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党政群单位)由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负责。

各系统评奖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本系统之外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成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市评奖委员会批准。

系统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主持本系统的评奖工作,负责评选出本系统的优秀候选成果;根据本系统参评成果的实际情况,设立系统评奖委员会的相关学科评选组;处理本系统评奖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3、市评奖委员会学科评选组

市评奖委员会设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教育学、法学、史学、管理学、语言文学·新闻传媒学·艺术学和综合10个评选组,每个评选组包含若干相关学科。评选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科评选组的职责是。在各系统初评的基础上,负责评选出本学科的获奖成果,报请市评奖委员会审定。

4、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二、评奖成果范围、奖励等级及限额

1、参评成果范围

(1)2004年1月至2005年底期间发表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教材类除外),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均可参加评奖。教材类成果需出版使用四年后方可参评(2002-2003年成果可参评,2004-2005年成果下届参评)。

考虑到有些成果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2002年至2003年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因各种原因未参加或未获奖

的,符合《评选条例》有关规定的,也可补充申报。

(2)参评成果须是合法出版物。对确有较高应用价值,但不宜公开发表的成果,须由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方可申报参评。

(3)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于学术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一次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4)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2、奖励等级

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

3、获奖成果限额

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最高限额200项。其中特等奖5项,一等奖35项,二等奖160项。论文和调研报告类成果不少于总获奖成果的20%。

三、评奖工作程序

1、作者申报

在本届评奖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审议书》(以下简称《审议书》)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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