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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开展述职评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一、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对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十分重视的,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但有的同志对开展述职评议也曾一度存在模糊认识,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疑虑和担心。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法律没有规定,依据不足;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不好处理,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述职评议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有一些疑虑。在开展述职评议的实践过程中,使模糊认识得到澄清,对述职评议这项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一)开展述职评议符合法律规定。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确实没有直接关于“述职评议”这一“名称”的规定。但是,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认为开展述职评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说明,一府两院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它“产生”的是组成一府两院机关的“人员”,没有“人员”的产生,就没有“机关”的实际存在。宪法所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直接指的是产生的“人员”。所以,大会产生的这些“人员”向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这是依法进行并理所当然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不管是“保证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还是“决定任免”和“撤销职务”,所指的对象均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为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实施,都要由“人员”来完成。所以,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题中应有之意。法律虽没有对“述职评议”这一“监督形式”或这一“名称”的具体规定,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规定中,完全包含了对它所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这一工作内容。因此,可以说,开展对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二)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所决定的。党的组织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对国家机关政治领导,维护和巩固党的执行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开展述职评议,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仅不矛盾,而且十分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第

一、述职评议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人大常委会对干部的决定任免,是在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完成的。可以说,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了党的意图。述职评议,是依据法律,对所任命的干部个人进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情况进行评议。开展这项活动,不仅没有超越党管干部的权限范围,而且有利于党管干部原则的落实。第二,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对人民公仆进行监督的形式,可以增强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公仆意识”、“法制观念”。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述职评议要达到的根本目的,与党对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同时,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对于来自于人民的监督,有更高的警觉,可以增强他们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使他们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这对党管干部工作的落实,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述职评议可以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述职评议,严格地说,是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对“公仆”的评议和选择,可以对人民信赖的“公仆”予以激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予以鞭策。通过评议,党的组织可以直接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己任命的“公仆”的意见。这对党组织进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是一种新的重要渠道。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开阔党管干部的工作视野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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