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液位超装限位
一、评审依据
(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液化石油气瓶阀、限位阀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则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简称评审细则)。
(5)gb7512《液化石油气瓶阀》
二、评审要求及说明
(1)评审细则按①质量体系;②管理职责;③生产资源提供;④技术文件管理;⑤采购质量管理;⑥过程质量管理;⑦产品质量检验;⑧文明安全生产;⑨为顾客服务;⑩安全监察共10章29条49款进行评审。每一款评审内容按合格、有缺陷、不合格、不适用4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2)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3)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①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②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重要项目(注*项)全部符合、非重要项(未注*项)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③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三、申请单位须知及评审前的工作
3.1鉴定评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的液化石油气瓶阀、液化石油气瓶限位阀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转
邮编:100835
电话:010-68394926
传真:010-68356796
联系人:郭晓春
3.2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机构的“受理告知书”后,应持一份以下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1)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原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交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4)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原件);
(5)工厂概况说明
(6)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3.3准备审查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按评审细则中具体内容的要求,准备如下资料供评审时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法人条码证书(正本);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文件等文件以
及文件目录清单;
(3)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文件;
(4)人员档案,包括。①单位员工名册;②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明文件(原件);③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格证明(原件);④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
(5)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的台账和档案;
(6)计量和检测试验设备台账、档案,周期检定计划和计量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件;
(7)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及其目录清单、
(9)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全套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计算书、外购和外协件的文件、安装调试使用说明等出厂随机文件,等等);
(10)自行加工件的工艺和工装文件。
3.4评审机构确认接受约请
(1)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并初步审核后,以接受约请通知书的形式,将同意接受评审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2)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及《评审细则》。
(3)评审单位与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评审时间,并把评审时间以书面形式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3.5评审组与监察员
评审组由评审机构自行组成,评审组的工作由1名评审组长负责。评审组由至少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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