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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

第一篇。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

据排除程序如何把

握。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4、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篇: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于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行为屡禁不止,虽然我国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但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因此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刑诉法吸收了“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本次的刑诉法修正案中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则。下面将结合本次刑诉修正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程序,,原因,意义等方面予以论述。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从广义上而言,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或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以及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或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非法证据。而狭议上的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本文在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时,采用的是狭议上的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的统称。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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