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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证据分析

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由于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媒体对该案的关注已远远超出了普通刑事案件。李家地位显赫,对该案的处理很是高调。李家律师亮明观点进行无罪辩护;李家高调指责“卖淫女”的引诱;李家甚至指责酒吧的介绍卖淫;等等。

作为一个普通律师,本人也遇到过嫖资纠纷引起的强奸案,遇到过“卖淫女”敲诈勒索引起的强奸案。对于李某某案,本人不知道详细案情,无从评判案件本身。这里根据李家披露的案情,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该案的证据加以分析。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其证据主要是五大类证据。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受害人伤情鉴定、物证、证人证言。根据披露的材料来,受害人说自己被强奸;被告人辩称是嫖娼;精液、体液作为物证本身不能定性;伤情鉴定本身也难以认定有强奸行为;决定案件最终定性质的应该主要是证人证言。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中的证人证言主要是陪酒女和酒吧工作人员。陪酒女和受害人杨某某是同事;如果杨某某是“卖淫女”,酒店恐怕也难逃法律责任。证人证言主观性很强。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询问控方证人需要娴熟的法庭技巧。可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根据李家的高调披露的情况,本人认为庭审时很难就控方关键证人反询问出什么有利的结果。

李家高调指责酒店,把酒店逼向自己的对立面;李家高调声称杨某某挑逗被告人,是卖淫女,其他陪酒女也会感到受侮辱;李家庭审前高调宣扬自己的辩护策略,事先亮剑,让控方可以缜密的准备控诉证据。致命的是,李家的高调行为会对作为控诉证据的证人证言有重大影响。证人可能会统一口径,甚至可能会彼此协调。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李家本可以低调点,讲策略点。不刺激控方证人,不宣扬辩护策略,待庭审时有效的反询问控方证人,达到有利的辩护效果。李家的庭前高调,高调的放弃了庭审中询问控方证人,出奇制胜的机会。

第二篇: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李某某涉嫌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我受xx人民法院的指定,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犯罪形态应当是盗窃未遂,属于未遂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实如下:

其一,盗窃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属于结果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实行盗窃违法行为即刚拿钱包时就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发现,且这一发现并追讨行为从未间断过,事实上被告人李某某也被受害人宋某某当场(在店门口)制服,其犯罪行为已被完全制止,被告人最终也并未窃得任何财物,盗窃目的始终未实现过;

而且,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尚未完全非法占有过这个钱包,或者说并未完全取得过对这个钱包的实际控制权,也没有造成财物对受害人来说无法掌控或者近乎无法掌控的事实,相反,钱物一直都处在受害人的掌控之中或者说可控之下,且从未脱离过受害人的视线之外,事实也说明,钱物已被受害人当场追回,且一分钱都没少,一切都完好无损,被告人的盗窃始终“未得逞”。

其二,根据1992年12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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