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九江消防工业项消防报备及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二)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管辖分工
1、总队负责对全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大队(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以下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含本数)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及设有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4、县(含县级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5、城区(含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科)负责辖区内不在支队备案抽查权限范围内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指南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方式: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1、总队负责对全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
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辖区内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大队(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3、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以下应备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工作:
(未完,全文共8068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