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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出庭义务下我国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

摘要。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对于查明真相、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的出庭作证作了重大变革,特别是赋予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特免权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无法充分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笔者在分析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强制出庭;证人;缺陷;完善;

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与人,对于查明真相、正确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的出庭作证作了重大变革,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尤其是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特免权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一大进步。我国在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更应该侧重于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亟需完善。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十分不容乐观。证人利用各种方式和理由逃避出庭作证的义务,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尽管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10%。1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一个能够全面保障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导致证人不愿不敢出庭作证。笔者认为在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上尚不完备的情况下,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义务过分强调证人的义务,而忽视加强对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1张传亚.证人出庭率低症结何在[j].载《光明日报》,2000年12月26日报道。

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规定如何启动证人保护程序以及在哪些阶段由哪个机关进行保护也不明确,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发挥证人保护的作用。此外,刑法只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可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原则性的条款,却没有明确对何种形式及程度的打击报复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当证人因被辱骂、骚扰、威胁等较为轻微且不能构成犯罪的报复行为影响日常生活时,司法机关却难以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保护证人。在即将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仅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几项特殊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过于狭小,而且只规定由公检法三个机关采取保护措施,权责不明,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

(二)证人保护对象范围过于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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