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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途径分析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

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案件所转化而来,比如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是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进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此,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进行了相应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规范,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并没有统

一、完整的规定,部分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了规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定中也有类似条文。可见,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也可以细分为上述书证、物证等七种类型。此外,也有学者把行政执法证据归纳为四类: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执法人员的调查笔录;当事人和证人亲笔书写的材料;视听资料。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现实必要性

(一)加强打击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拥有执法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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