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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认定工作档案组成

一、家庭成员情况

1、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本(含首页)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含农村户口和外地户口),因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须提供当地派出所迁出证明书或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或集体户口印件,户口本不能确认该家庭属于城镇户口的,须经公安部门出具该家庭是否为城镇户口和取得城镇户口时间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要提供身份证地址及户口本地址产权证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

1、现住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住址与户口本住址不一致时,须提供所有住址的产权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有无宅基地证明),无法提供产权证的,由所在社区提供房屋不属于本户所有证明

2、家庭原来有住房,遇重大变故的须经当地医疗、民政、房产等部门出具医院病历、票据等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上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含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收入证明

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诚信申报。

五、其它证明

1、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3、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确认书;

4、城镇低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

5、抚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诚信承诺书;

6、个人诚信收入证明;

7、个人申请

第二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流程

一、低保家庭

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到街道社会事务办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街道出具该户正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后公示5天,公示无疑义的户每周统一向县民政局申报认定一次。

二、一般低收入家庭

1、申请户持户口本、身份证向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

2、在确认申请户隶属街道管辖后,签署《诚信承诺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房产证、租房证明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统一使用街道制式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在校生须出具学校证明)家庭资产基本情况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户提交资料齐备后,街道指派审核小组在工商、税务、人社、交管、房管等部门配合下与申请户所属社区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填写《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并由审核小组录入微机形成电子表格;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核小组注明理由后退回申请户

4、审核小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申请户安排入户调查,入户时,租房、借住等情况需房主到场,并在入户调查表上

签字,租房证明一般须住6个月以上,如租期未到6个月者,须提交之前的租房证明。方可通过入户踏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就申请人至少最近6个月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5、街道分社区每周召开一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民主评议大会,参加人为街道主管领导、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小组成员、社区领导及主管民政人员、社区居民代表3-5人。经大会讨论同意的户,由街道和所属社区分别在显要位臵公示5天。对讨论有疑义的户进行重新核查。

6、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户,由街道、社区在《低收入家庭确认书》上履行手续,由审核小组负责组卷上报县民政局认定。抚宁县住房保障申请表上的县房产处审核意见由建设局统一出具审核意见。

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城镇户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管理。人户分离未满1年的,由户籍地所在政府委托实际居住地政府核查情况。

第三篇:低收入认定实施细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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