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7、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9、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10、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4、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第二篇: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7〕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9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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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