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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审理何以体现

在探讨审判程序实现公正的内在机理之前,笔者认为应对审判程序的要素及其构造予以简要的分析,因为在结构与功能的意义上,结构为功能服务,功能的达至取决于结构要素的合理安排。公正审判价值目标的实现,当然与组成审判程序的内在要素的合理的安排和功能发挥有关。从宏观的角度分析,诉讼程序首先是由一些具体的诉讼阶段组成,并且这些阶段表现出一定的次序,具有很强的时空性。其次,程序在每一个具体的诉讼阶段中,又是由具体的诉讼行为构成,诉讼行为是诉讼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审判程序在诉讼行为的意义上表现为对这些具体的诉讼行为实施方式与方法设定的规则。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审判程序作为社会设置的一种冲突与纠纷的解除机制,就是“围绕对立的主张和论点进行争议的当事者中间存在一个具有权威的第三者,通过这样的三方相互作用把当事者争论引导或收敛到一个合理解决上的社会机制”.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冲突与利益对立的诉讼主体双方与裁决者,这是诉讼行为产生的主体。程序开始于冲突一方的申请,但意见分歧与利益的冲突的存在使当事人双方寻求与双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居中裁决成为可能,而裁决者是指解除纠纷的第三者或者是程序的指挥者。程序的运行与构造离不开这三方主体的参与,任何一方的缺席都使法律意义上的程序运行成为不可能。二是三方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的设置。不仅包括利益冲突与对立双方的意见交涉方式,而且也包括裁决者在作出裁决过程中与冲突双方的交往方式。诉讼主体之间的互动方式不仅直接影响着诉讼程序的模式构造,而且也决定着三方所承担的诉讼职能。三是程序运行的结果及其依据。它的含义一方面是指采取每一道程序所要达到的结果及其依据,同时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指在经历所有的审判程序阶段性运行之后,裁决者根据冲突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事实与各自的正当理由所作的最终裁决,是一个具有终局性的结论,也是程序运行后所1

要追求的实体结果。从审判的微观结构要素可以看出,审判程序的本质要素乃在于利益存在争议与冲突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及他们与裁决者之间交往方式。这种交往方式如何设置不仅决定着诉讼程序设计的科学性,而且也蕴含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信奉的诉讼哲学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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