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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昌,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震,女,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17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村中心卫生室,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东关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新,该卫生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千佛山医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7766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清区文昌街道东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张子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210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1)长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死亡赔偿金398920元;丧葬费16845.5元,医疗费、精神抚慰金2000001

元,共计615765.5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1、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两上诉人之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真正诊疗事实及卫生室具体过错如下:

(1)、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诊疗过错一:两上诉人之子张熙程,因咳嗽于2009年11月12日下午就诊于济南市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卫生室医生刘恩泉女儿刘春燕诊断为感冒,开药输液,但在诊疗行为中,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医生刘春燕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对张熙程诊疗过程中没有填写病历、没有用药处方,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而在事故发生后第四天上诉人向长清区卫生局报案后,卫生室胡乱补充处方,其诊疗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诊疗重大过错。

(2)、诊疗过错二为:2013年下午2时左右,患儿再次由家长带去长清区东北关村卫生室输液治疗,到卫生室时,患儿有些肚子痛,并有些呕吐,患儿家长就询问刘恩泉医生,

但刘医生在未做任何检查情况下,武断诊断患儿是由结肠感染引起,并说不用再继续输昨天的液了,并更新用药;输液前卫生室给患儿量体温为40度,家长感到意外,因为在家出来时量体温为正常,要求医生在量一次,医生拒绝,并告知打退烧针,顾秀梅给患儿打退烧针,刘医生很快为患儿进行静脉输液,当时未告知家长输液是什么药,并把输液速度放到最快,只用不到10钟就快输完了,后患儿出现翻白眼,家长急忙呼喊医生救治,而医生却敷衍了事,说“没有事,继续输液”,后对患儿不管不问,而不去抢救治疗,而直接输第二瓶液体,其错误诊疗行为是对病者不负责任、拿病人生命儿戏的诊疗行为,导致患儿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儿不幸死亡,经长清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死亡原因猝死。患儿的死亡与卫生室不规范诊疗行为存在重大因果联系,其诊疗行为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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