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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学报论警察职业保护的国家义务性

——“警察执法权益保护”之我见

王平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

2000年“警察执法权益”诞生,现在,它已经成为公安理论及实务界的热词。但对其置疑也从未间断。“警察执法权益”的提法使国家权力与个体利益挂钩,因而存在法理上的矛盾,故宜用警察职业保护取代警察执法权益保护。建立并维持公共机关是国家的传统义务之一;现代社会,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越多,对国家权力的保障也必须越到位;公安机关承担的繁重任务也要求国家必须加以特别保护。明确警察职业保护的国家义务性,有助于完善警察职业保护立法,有助于从国家层面统筹解决警察职业保障问题,有助于国家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其保护警察权益,有利于正确处理公安机关、警察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执法;权益;国家权力;个体利益;警察职业保护;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暴力抗法事件的增多以及警察伤亡数字的居高不下,“警察执法权益”这个新词频频出现在学术论文中,“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几乎成为警界的热门口号,部分公安实务部门甚至出现了“维护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办公室”这样的官方机构。事实上,仔细辨析之后,我们可能会发现,“警察执法权益”这个流行词可能不那么科学,甚至还可能伤害我们警察、警察队伍、警察工作。笔者认为,寻求问题根本解决的出路在于:抛弃“警察执法权益保护”这一概念,以“警察职业保护”取而代之,并明确警察职业保护的国家义务性,以在更高层面、更加全面有力地推动对警察的保护。

一、“警察执法权益”。警察靠执法获得利益。

(一)“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渐成热词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针对警察被害事件的频频发生的实际情况,中国大陆公安警学界开始了对警察自身安全问题的关注,并相继展开了“如何减少民警伤亡问题的讨论”①。但是,“警察执法权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名词第一次比较正式的出现则是在2000年②。2001年,开始有学术刊物设立专题讨论“警察权益保障”,讨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问题③。但直到此时,“警察执法权益”概念的含义并不明确,个别文章只是把“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与“其他合法权益”并列,说:“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除了执法权益之外,还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各种权力,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这些权益的保护非公安机关自身能够解决,要靠国家法律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保障。”[1]

自2003年开始,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作为一个警界热点问题受到了更多关注,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学术理论文章也开始多起来,这些文章不但反复使用了“执法权益”这一概念,还在此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人民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概念,并对此给予了定义:“人民警察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指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讲这些权利应包括:执行公务时警察的人格不容侮辱和侵犯;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和执法后不容受到诬告陷害,家庭和亲属不容受到侵扰或打击报复;警察执法时人身不容受到伤害、非法阻挠和围攻,其他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等等。”[2]2006年后,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更成为公安警察学界的一个热点,相关有研究者考察后得出结论:周忠伟发表在《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上的文章《对警察被害问题的思考》,提出如何减少和防止警察被害事件的发生应成为警察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揭开了理论界研究警察自身利益安全问题的序幕。参见孙茜.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研究综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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