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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八届人大六次会议议案审查处理办法

案)

(提请2010年3月6日镇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松山区***镇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向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条凡涉及到全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可作为议案向大会提出。涉及本行政区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具体工作事项,应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第四条本次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镇人民政府或者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均可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报告,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

的办法。

第五条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的决定,交有关机关实施。

第六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条本次会议期间接收代表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时间为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时间限制。

第八条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而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九条本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要认真处理,应在会后三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同时抄送镇人大。

第二篇:15届人大4次会议议案审查委员报告2奈曼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的审查报告(草案)

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惠民

(2012年3月6日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各位代表:

我受旗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委托,作代表议案、建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在本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2012年3月5日17时)内,共收到代表提交的议案7件;会议期间收到建议56件。议案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了认真筛选、整理。代表提出的7件议案,虽然符合法定提议案人数,但根据所提议案的内容和我旗工作的实际,做为建议比较合适,因此转为建议处理。收到的56件建议中,有5件建议事关民生也非常重要,但是有的现在还没有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没有条件解决,对于这些建议,会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行积极探索,努力寻求解决的办法。代表提出的56件建议中,有8件建议本次会议上,旗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已作出了明确部署和安排;有4件建议不符合现行政策,有3件建议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因而没有作为建议处理。议案审查委员会对内容相同的建议按其类别进行了合并,经过归纳整理为33件建议。按其内容分类如下:

属于农牧林水方面的8件,主要内容是:大沁他拉镇代表团王刚、陶瑞梅代表提出的关于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建议;治安镇代表团、大沁他拉镇代表团王春江、马布和、赵国生代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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