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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

8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窦树华到广东省人大机关作了《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辅导报告,深刻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的优越性和作用,笔者很受启发。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转型,党的群众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表现在:群众对党的认同,已不仅仅是过去那种抽象的目标认同、情感认同,更重要的是利益认同、法理认同,单向说理、强求一致的群众工作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多样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形势要求。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既要看到群众已是具有公民意识,并且积极参与政治的社会群体,又要看到利益认同、法理认同已成为构建党群关系的重要基石,更要看到群众的诉求大多与利益有关,这就考验我们党能否通过法理的途径公正协调利益关系,即在宏观层面能否依法公正协调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在微观层面能否依法公正化解基层各种利益矛盾,从而考验我们党能否更加有效地发展和完善民主政治,能否更加有效地推动党的执政方式转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制度,必然成为我们党新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

第二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好体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最好体现

“为什么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这在《六个“为什么”——对几个重大问题的回答》一书中得到深刻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三权分立”制度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根据,以财产私人所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两党制、多党制为制度支柱,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三权分立”本质上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是资产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制衡和权力分工。这种制度并不能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因为参与制衡的每一方都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甚至不是多数人的代表,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广泛代表性。在我国,由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更无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因此中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国家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自由,又有公民和人大代表的责任,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这种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相比,具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真正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避免了“三权分立”制度议行脱节、分而不立、互相掣肘的种种弊端。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形式,它能够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之中,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具实质性、广泛性、代表性、合理性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最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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