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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一)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使用统一货币单位计量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的组成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依据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法为:

计税依据=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计税依据为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五)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六)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

(七)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3.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里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第二篇: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

作为财产税的车辆购置税,是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2.征收环节单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一环节实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

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具有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的特点,计征简便、负担稳定,有利于依法治税。

4.征收方法单一

车辆购置税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车辆购置税税额,车辆购置税税额是附加在价格之外的,且纳税人即为负税人,税负不发生转嫁。

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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