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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最终版]

市长毛小平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级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或者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且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并获得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

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机构、人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居住人口五万以下的镇和街道配备一名计划生

育助理,五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一名,十万人口以上的可以增配列编的工作人员两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其主要内容是: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建立计划生育基础账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政策;

(四)向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的相关服务;

(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负责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有关创建活动,并将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条件。

第十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妻,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十天。奖励休假期间视作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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