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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确保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事务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标。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树立新型婚育观念,大力开展优生优育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综合避孕率达标,杜绝违法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居)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五条建立以村(居)民委员会为主,村(居)民代表、协会中心户和会员积极配合,广大育龄群众主动参与的工作网络,做到依法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1、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规范村(居)民的婚育行为

2、适时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以“优生、优育、查病、治病”为主的生殖健康服务,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抓好宣传教育

3、与村(居)民签定并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推行村务公开,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

4、倡导生育文明,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育龄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2、依法监督评议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3、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合同书

4、变更或撤销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不适当的决定和决议

条八条村(居)民自治监理小组和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带领群众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引导群众开展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

2、协助村(居)委会在广大育龄群众中开展生产、生育、生活及生殖健康服务

3、参与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反映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督促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4、在村(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履行计生合同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村(社区)或在本村(社区)拥有户口、或房产、或土地租用权,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均为本村(社区)育龄群众。

第十条育龄群众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

2、享有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期保健、药具随访服务、定期参加“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3、享有参加村人口学校或其他形式学习、培训的权利

4、享有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计划生育建议和批评,对村(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育龄群众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自觉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如出现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并及时终止妊娠。

3、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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