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师问题答复5.7
1、现仍在岗的幼儿教师是否在认定范围。
单位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次认证范围之内,现仍在岗从事幼教工作,但单位未给缴纳养老保险的只认定2002年以前任教年限。
2、曾任民办(代课)教师,现在企业工作,已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这部分人是否在认证范围。
不符合认证范围。
3、曾任民办(代课)教师,又正式被企业录用后,企业破产,这部分人员是否在认证范围。
不符合认证范围。
4、现证明人找不足三名在职公职人员怎么办。
按要求应当由3名在职公职人员证明。但鉴于实际情况,在职公职证明人员难以达到三人的,可以由离退休人员证明。
第二篇:原民师问题解答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省直管试点县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部分原民办教师通过电话咨询、信函、网上信访和来访等方式就认定条件、时间要求、户籍移动等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现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原民办教师身份教龄认定工作中参考。
附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1月28日
附件
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
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
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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