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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1.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县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2.养殖场养殖免疫档案,需完善以下内容。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产流水日报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表、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兽药疫苗采购记录、药物添加剂及限用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销售记录、饲料采购记录、标识使用记录等。

3.养殖场需妥善保管养殖免疫档案,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养殖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2年

4.养殖场所停业后,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的,于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篇: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负责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四、耳标领用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并负责实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三十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地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五、畜禽标识严重磨损、坏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检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七、畜禽经营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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