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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被征收人时

土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权属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发到每个村集体成员手里发挥土地效用,那么,终极问题就来了,到底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基于土地的征收补偿又应该如何分配呢。这些问题无疑成为了众多农民朋友的一块心病。

心病就要心药医,创为律师将结合现阶段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和案件代理经验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概论分析。

首先我们先设一个大前提。同属一块土地,如果a有土地承包合同,b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纵观a与b的较量,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花落谁家”。

a义正言辞。“土地征收补偿款,肯定是属于我的,我有土地承包合同,不信你看。”

b强势回击。“怎么可能,承包合同算什么。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肯定土地征收补偿是属于我的。”

a和b争议相斥,火药味越来越浓,“属于我的寸土必争。”

但这样的纷争确少了一份依据,由于有些地方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的工作失误问题,会从而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承包合同的签署人应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人相吻合。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互递进的关系。

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当然,a、b对于同一块土地争议的情况是不合规定的,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性争议“特例”,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那么,究竟是a的合同规制效力大还是b的权属证书效力大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a: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归根结底,关于a与b的争议,我们还是要看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依法而行,根据以上内容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土地补偿费还是应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二篇: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的合同

甲方:县乡村组户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县乡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村组户主,水田丘,

田亩名称

面积亩。

二、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16年,(即2011年3月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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