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光荣证发放办法

【加入时间:12月10日】

新人口发〔201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发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计划生育发放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

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光荣证》发放对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

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

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

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将曾生育子女送养他人后,家庭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2.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无法提供合法婚姻证明;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1.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或一方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所持《光荣证》继续有效;

2.离婚、丧偶者领取《光荣证》后再婚并再生育子女,其子女数已超出《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收回《光荣证》;

3.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领取《光荣证》,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光荣证》可更换为现家庭夫妻持有。同时在“记事”中注明“更换《光荣证》”及更换日期。

二、《光荣证》的管理

(一)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家庭,应向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婚姻证明、夫妻(或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光荣证申请表》(见附件)

(三)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四)此文件下发后,《光荣证》编码统一为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加年份组成。如:女方户籍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的,领证时间2010年,该家庭领取《光荣证》的编码就为行政区划代码(650102)+年份(2010)即“6501022010”。便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


(未完,全文共7801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