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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口计生委下派专职管理办法

派驻乡镇办事处计生专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有效推进乡、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调动委派驻乡、镇、办事处计生专职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增强干部职工的竞争意识和责任感,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爱岗务实、精干高效的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中央、省市和项城市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城市人口计生委派驻到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的所有工作人员。

管理

第三条项城市人口计生委党委负责所有派驻乡、镇、办事处计生专职的管理工作,明确干部职工岗位职责,制定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第四条委派驻计生专职实行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和市人口计生委党委双重管理,以市人口计生委党委管理为主,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协助管理。

第五条市人口计生委党委对派驻的计生专职管理范围包括干部职工的学习、考察、考核、工资待遇、奖惩、职称评定、人事关系调动、交流、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等。

第六条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对委派驻的计生专职的管理范围包括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考勤、考核、评先评优,协助做好学习培训、职称评定等。

第七条考勤:市人口计生委派驻乡、镇、办事处计生专职严格遵守派驻地工作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1-

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每月2日前上报上月对派驻计生专职的考勤签到结果,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市人口计生委每季度不定期对派驻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请销假制度:

1、因事、因病请假2天以内的,请假由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因事、因病请假超过2以上者,必须经市人口计生委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到人事科备案,超期按缺勤处理。请假和缺勤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发放参照《项城市人口计生委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执行。

2、按上级文件规定正常的婚假为3天,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共23天,含公休和节假日)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岗位津贴,超期视为缺勤

3、按上级文件规定正常的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90天(共180天,含公休和节假日),同时男方休护理假30天。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岗位津贴,超期视为缺勤。

4、按上级文件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7天丧假(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享受岗位津贴,超期视为缺勤

5、因病需要长期休假的,必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委党委审批同意方可休假,病休期间超过15天的不享受岗位津贴

第九条建立能上能下工作机制,严格奖惩。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岗位津贴、停薪留职等处理:

(1)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或阶段中心任务的;

(2)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经常无故缺勤影响工作的;

(3)违犯工作纪律造成不能弥补工作失误的;

(4)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侵犯公民和群众利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判刑的;

(4)不服从组织分配与调动,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3、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委党委研究批准后可以离岗,不再参加考勤,岗位津贴按平均数发给;

4、自愿停薪留职的,必须与市人口计生委签订相关合同,并由本人承付其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等费用

第十条建立沟通、述职和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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